财务管理制度(讨论稿)

深圳市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协会

财务管理制度(讨论稿)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管理,使本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团体管理规定》和《深圳市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条 财务人员工作职责如下:

()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负责编制协会年度收支计划,报秘书处办公会议审议,经会长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负责应收、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接受财税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开发、建立和管理。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条 本会经费应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本着节约量力、收支平衡、略有节余,有利于事业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

()本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报销手续。凡合法报销凭证须由经办人签名,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会长或秘书长审批。

()审批权限。日常开支在1000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由秘书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重大项目支出,由秘书处提请会长召集理事会研究决定。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薪酬:

()本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应根据市场化原则,参照本行业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实际情况,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由会长审定。

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离退休制度,按照国家和收支的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聘用人员的聘酬参照以上规定。

第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本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七条 本会差旅费用管理按《深圳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深财行[2008208号)办理。

()专职人员出差需乘坐飞机者,须经会长批准。

()专职人员出差到异地城市只能乘坐公共汽车,情况特殊需乘坐出租车者,须经会长批准才能报销。

()专职人员出差到异地从第二晚起每人每晚住宿标准不得超出 300 元。住宿费须凭住宿正式发票,在规定标准范围内以实际天数计算报销。单人出差的,经会长批准,住宿费凭发票实报实销。

()专职人员出差在亲朋处住宿没有住宿发票的,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个人。接待单位免费提供住宿的,不得报销住宿费。

()专职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80元,经济特区100元。

()专职人员于出差之便,经会长批准就近探亲或处理个人事务的天数作为事假处理。该期间不享受出差补助和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不得报销。

()专职人员在出差地所发生的非公务方面的支出,均由本人自理。

()因公出差的专职人员,必须在计划期间内完成任务,按时返回。在返回原单位后,如有借款者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逾期者财务人员有权从本人工资中扣回借款。

第八条 本会书籍报刊订阅应由秘书处统一作出计划,报会长批准后订购;书籍购置由秘书处根据业务需要提出计划,报会长批准后订购。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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