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监事)制度(讨论稿)

深圳市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协会

监事会(监事)制度(讨论稿)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或监事)管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团体管理规定》和《深圳市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监事3-5名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均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能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向会员大(代表)会报告年度工作;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不参与表决;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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