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协会章程》修改说明

《深圳市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协会章程》修改说明

        按照会议安排,现就《深圳市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修改工作作如下说明。

        一、《章程》修改的必要性

        现行的《章程》于2012年9月深圳市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协会第一次全会讨论通过,至今已逾五年。五年来的实践证明,现行《章程》总体上适应指导深圳市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的要求,对我市青少年校外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结合十九大“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的指导方针,同时为适应我市校外教育事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机遇、新任务和新要求,更好地发挥协会的作用,对《章程》进行适当修改十分必要,具有重要意义。

        二、《章程》修改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协会启动第二届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筹备工作后,高度重视《章程》修改工作,成立章程修改小组,深入研究现行《章程》和相关文件,根据各方面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并报送团市委审批同意后,形成了目前的《深圳市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协会章程(修改草案)》。

        与现行《章程》相比,本次修改在总体框架上没有变动,共修改30处内容。其中,新增3处,删除2处,调整和改写25处,主要是根据我市校外教育事业新发展及党中央、团中央对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的新要求,结合有关文件精神,对《章程》中的一些表述和提法进行调整、补充和规范。

        三、《章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业务指导部门的设定

       原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既统一了口径,又符合协会业务指导工作的现实。

       (二)协会成员增加常务理事层级

       理事会增设常务理事层级,便于理事会闭会期间继续开展协会工作。

       (三)增设常务理事会

       根据协会工作需要,增设常务理事会,并就常务理事会的职权、组成、会议的召开及决议形式等做出具体规定。

       (四)明确秘书长职权

       删除秘书长为专职的字样,进一步从日常工作和组织、协调工作方面界定秘书长的工作职权。

       (五)删除副监事长职位

       四、具体修改内容

       一、原章程第九条第二款:“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修订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原章程第十一条第三款:“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修订为“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与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原章程第十一条第四款:“按规定交纳会费”修订为“按规定交纳会费,维护本协会的名誉和利益”。
       四、原章程第十二条:“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修订为“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履行相关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五、原章程第十二条:增加文字表述“会员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需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做相应变更记录”。
       六、原章程第十三条:“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修订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七、原章程第十六条:“报业务主管单位”修订为“报业务指导单位”。
       八、原章程第十七条:增加文字表述“本协会设立理事会”。
       九、原章程第十八条第二款:“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修订为“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十、原章程第十九条:“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订为“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十一、增加章程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是其常设机构,执行理事会决议。常务理事总人数(含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应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规定的理事会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十二、原章程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修订为“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十三、原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删除“秘书长为专职”的表述。
       十四、原章程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修订为“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任期4年”。
       十五、原章程第二十二条:“报业务主管单位”修订为“报业务指导单位”。
       十六、原章程第二十三条:“报业务主管单位”修订为“报业务指导单位”。
       十七、原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修订为“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十八、原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修订为“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十九、原章程二十五条第三款:“交理事会决定”修订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十、原章程第二十六条,删除“副监事长1名”的表述。
       二十一、原章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修订为“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二十二、原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五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修订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
       二十三、增加章程第三十条:“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等分支机构。专业(工作)委员会以研究、咨询为主要职能,并可负责专项工作的组织实施。专业(工作)委员会领导成员每届四年。如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十四、原章程第三十五条:“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修订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指导单位”。
       二十五、原章程第三十八条:“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修订为“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二十六、原章程第三十九条:“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修订为“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二十七、原章程第四十条:“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修订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二十八、原章程第四十一条:“报业务主管单位”修订为“报业务指导单位”。
       二十九、原章程第四十二条:“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修订为“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
       三十、原章程第四十四条:“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修订为“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三十一、因为章程中新增加的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其它条款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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